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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价再次上涨调整方案正式出台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8-5 9:33:53 点击:

 
  722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电价调整方案已正式出台。从71日起,我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27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07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我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武都区、文县、康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成县、舟曲县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甘肃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27分,扣除不调价电量后,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全省非普工业用电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在此基础上,与商业用电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每千瓦时提高2.9分;非居民生活用电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9分;大宗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9分,基本电价不变。  

  调整方案适当提高了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均提高1.07分。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615元;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按上述电价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执行。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

  同时,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原来每千瓦时0.1分提高到0.2分,其中,对居民生活和化肥生产用电仍按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征收,对农业生产(含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我省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5(含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0.05)

  为进一步简化销售电价结构,减轻用户电费负担,调整方案取消对一般工商业用电中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大宗工业用电中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标准由原每千瓦时0.16分降低为0.1分执行。对省内重点电解铝等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正在研究,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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