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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10-6 4:47:5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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