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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水市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公告
来源:天水党建网  作者: 日期:2010-7-2 16:33:17 点击:
  根据省委组织部的安排,2010年我市共选聘11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主要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级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和条件  
      1、1980年6月1日以后出生;  
      2、2007年及以后毕业,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且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的省内外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3、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  
      5、五官端正,身体健康;  
      6、已参加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实施的“三支一扶”项目人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基本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聘。  
      二、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   
      3、在村任职满3年、经考核合格,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满2年、服务期满3年内,报考省内公务员,笔试成绩加5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到村任职2年以上、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期满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可享受同级村干部补贴。  
    9、到艰苦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10、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中央财政补贴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拨付,省级财政人均每年补贴0.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中组部要求,要建立健全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机制,畅通“五条出路”,即鼓励继续担任村干部、择优选拔乡镇和其他党政机关公务员、扶持自主创业、引导另行择业、支持继续学习。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修订后的《甘肃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选聘程序  
      1、组织报名  
      2010年7月4日-7月7日,由本人携带毕业证、择业通知书、受表彰证书原件及上述证件复印件1份,凭身份证在省委组织部招待所南楼三楼会议室(兰州市东岗西路543号,兰州雷迪森大酒店南侧)现场报名,同时须准备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2张,填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报名登记表》(可从www.gszg.gov.cn、www.rst.gansu.gov.cn或www.tsdangjian.gov.cn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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